第十一条

有效

村(居)民委员会所在地的名称,由申请设立村(居)民委员会的镇(乡)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提出,征求区(县、市)地名行政主管部门意见后,报区(县、市)人民政府在依法批准设立村(居)民委员会时一并确定。

地方法规 ·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8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