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0
In force地名命名应当遵循下列规定:
(一)地名用字应当使用规范汉字;
(二)汉语地名的罗马字母拼写,应当适用《汉语拼音方案》和《中国地名汉语拼音字母拼写规则》等;
(三)含有行政区域、区片或者街路巷名称的命名,应当与其所处的地理位置相符合;
(四)具有重要地理方位意义的住宅区、楼宇的通名应当与用地面积、总建筑面积、高度、绿地率等条件相适应;
(五)法律、行政法规的其他规定。
Local Regulations ·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ugust 18,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