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第二章 交存第九条有效下列物业的业主应当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一)住宅,但一个业主所有且与其他物业不具有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除外;(二)住宅小区内的非住宅;(三)住宅小区外与单幢住宅结构相连的非住宅。地方法规 · 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1月1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