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第二章 交存第十条有效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具体交存标准,由市、县(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会同财政等有关部门,按照国家和本省的有关规定确定,报市、县(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并适时调整。地方法规 · 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1月1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