赤峰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三章 政务服务第十四条有效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市场主体需求,梳理调整政务服务事项,依法制定并公布政务服务事项清单,推进政务服务事项全市统一,对同一事项实行无差别受理、同标准办理。政务服务事项清单应当明确事项名称、设定依据、办理条件、所需材料、办理流程、办结时限、收费标准、联系方式等。办理条件不得含有兜底条款。地方法规 · 赤峰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9月1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