赤峰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二章 市场环境第十三条有效市、旗县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建立高效、便利、有序的市场主体退出机制,强化市场主体破产、变更、注销登记的有机衔接,提供相关法律咨询服务,畅通退出渠道,降低退出成本。除上市股份有限公司外,对领取营业执照后未开展经营活动、申请注销登记前未发生债权债务或者已将债权债务清偿完结的市场主体,可以按照简易程序办理注销。地方法规 · 赤峰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9月1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