邯郸市城市供热用热条例/第五章 供热价格和收费管理第四十条有效因供热单位原因造成供热期内减少或者停止供热的,供热单位应当将核减的热费退还给热用户。因热源单位原因造成供热期内减少或者停止供热的,供热单位应当先行将核减的热费退还给热用户,并在应付热源单位的热费中扣减。地方法规 · 邯郸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0月1日第三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