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条

有效

因供热单位原因造成供热期内减少或者停止供热的,供热单位应当将核减的热费退还给热用户。

因热源单位原因造成供热期内减少或者停止供热的,供热单位应当先行将核减的热费退还给热用户,并在应付热源单位的热费中扣减。

地方法规 · 邯郸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