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一条

有效

新建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应当安装供热系统调控装置、供热计量装置和室温调控装置,购置以及安装费用应当纳入开发建设成本。既有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进行建筑节能改造的,应当同步安装供热系统调控装置、供热计量装置和室温调控装置。对于已经先行施行供热计量收费的既有建筑,应当逐步实施建筑墙体及门窗节能改造。

供热计量装置、室温调控装置在保修期内,由生产销售单位负责维修更换。保修期外,由供热单位负责维修更换,费用纳入热费成本。

地方法规 · 邯郸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