吕梁市水土保持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五条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水土保持工作。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工业和信息化、财政、规划和自然资源、林业、生态环境、住房和城乡建设、城市管理、交通运输、农业农村、行政审批、能源等有关部门和税务机关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水土保持相关工作。地方法规 · 吕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0月1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