吕梁市水土保持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水土保持工作的统一领导,将水土保持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水土保持工作统筹协调机制,对水土保持规划确定的任务,安排专项资金,并组织实施。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水土保持目标责任制,落实水土保持考核奖惩制度。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在其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辖区内水土保持相关工作。地方法规 · 吕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0月1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