吕梁市水土保持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六条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水土保持宣传教育,普及水土保持科学知识,增强公众水土保持意识。地方法规 · 吕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0月1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