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

In force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水土保持工作。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工业和信息化、财政、规划和自然资源、林业、生态环境、住房和城乡建设、城市管理、交通运输、农业农村、行政审批、能源等有关部门和税务机关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水土保持相关工作。

Local Regulations · 吕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