吕梁市水土保持条例/第四章 水土流失治理第二十五条有效开垦二十五度以下的坡耕地,应当按照水土保持规划,采取旱作梯田、蓄水保土耕作等措施,防止水土流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在具备高标准农田建设条件的区域,统筹规划、同步实施缓坡地耕地水土流失治理与高标准农田建设。地方法规 · 吕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0月1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