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5

In force

开垦二十五度以下的坡耕地,应当按照水土保持规划,采取旱作梯田、蓄水保土耕作等措施,防止水土流失。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在具备高标准农田建设条件的区域,统筹规划、同步实施缓坡地耕地水土流失治理与高标准农田建设。

Local Regulations · 吕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