吕梁市水土保持条例/第四章 水土流失治理第二十六条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可以参照设施农业用地保障淤地坝建设用地,合理配置骨干坝、中型坝、小型坝等不同类型淤地坝。淤地坝淤积新增的可以长期稳定利用的土地,质量达标的可以用于占用耕地、林地的补充。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划定辖区内淤地坝工程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禁止在工程管理范围内进行爆破、取土、耕种等危害工程安全的活动。禁止损坏、擅自占用淤地坝。地方法规 · 吕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0月1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