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有效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小流域综合治理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乡村振兴规划,以流域水系为单元,因地制宜采取工程、植物、保护性耕作等措施,整沟、整村、整乡、整县一体化推进小流域综合治理。

跨县(市、区)小流域综合治理,由有关县(市、区)人民政府协商确定治理方案;协商不成的,报请市人民政府统筹协调。

地方法规 · 吕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