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石市公共交通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五条有效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共交通的发展和监督管理工作,做好辖区内公共交通的线路规划和运营监管,指导运营企业提供优质服务,依法查处非法营运、破坏公共交通设施等行为。发展改革、自然资源和城乡建设、公安、财政、住房和城市更新、城市管理、市场监管、应急管理、审计、国有资产管理、金融监管等单位,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公共交通管理服务工作。地方法规 · 黄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1月1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