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含黄石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黄石新港(物流)工业园区管委会,下同)是发展公共交通的责任主体,应当将公共交通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在资金、用地、建设、管理等方面建立保障体系和工作机制,协调解决公共交通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地方法规 · 黄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