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五条

有效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公共交通服务举报、投诉制度,公开举报、投诉方式,接受社会监督。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举报、投诉之日起十日内作出处理并答复;情况复杂的,可延长十日作出处理并答复。

地方法规 · 黄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