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有效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公共交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并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公共交通运营企业应当根据公共交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制定本企业的应急预案,报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急管理部门备案,并定期组织演练。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定期进行安全检查,督促运营企业及时采取措施消除安全隐患。

地方法规 · 黄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