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有效乘客应当遵守下列乘车规定:
(一)遵守乘车秩序,文明乘车;
(二)按照票价支付票款,或者主动出示优惠乘车证件;
(三)不得携带易燃、易爆、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以及其他可能危及人身和财产安全的危险物品进站乘车;
(四)不得有强行上下车、抢夺方向盘等严重影响运营安全以及妨碍公共交通车辆正常行驶、停靠的行为;
(五)不得在车内饮酒、吸烟、乞讨、随地吐痰、乱扔废弃物或者推销、散发商业宣传品;
(六)不得大声喧哗,使用电子设备时不得外放声音;
(七)除导盲犬等残障人士的扶助犬外,不得携带其他宠物乘车;
(八)不得翻越城市轨道交通护栏,不得进入城市轨道交通隧道、桥梁和轨行区及其它有碍城市轨道交通行驶安全的行为;
(九)不得损坏公共交通车辆设施、运营标识;
(十)依法应当遵守的其他规定。
乘客有违反前款规定的,驾驶员等从业人员应当劝阻;劝阻无效的,有权拒绝为其提供服务,并可以向相关部门报告。相关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及时处理。
地方法规 · 黄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