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有效公共交通运营企业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执行国家和行业标准、规范,保证服务质量;
(二)按照核定的线路、站点、运营间隔、首末班次时间和票价运营;
(三)定期检测、维修运营车辆,确保车辆行车安全;
(四)建立重点岗位从业人员的安全背景审查制度,定期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应急处置等培训;
(五)遇有抢险救灾、突发性事件以及重大活动等情况时,服从当地政府的统一调度和指挥;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运营服务规定。
地方法规 · 黄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