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有效

公共交通运营企业聘用的从事公共交通服务的驾驶员、安全员等重点岗位从业人员,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具有履行岗位职责的能力;

(二)身心健康,无可能危及运营安全的疾病;

(三)无暴力犯罪和吸毒行为记录;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除符合前款规定条件外,公共汽车驾驶员还应当取得相应准驾车型机动车驾驶证,城市轨道交通驾驶员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相应职业准入资格。

地方法规 · 黄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