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有效公共交通运营企业应当使用符合国家、行业标准并经检验合格的车辆投入运营,并具备以下条件:
(一)车辆设施性能完好,车容整洁、车厢干净;
(二)配备卫星定位车载终端、视频监控和语音报站装置,保持性能完好;
(三)设置安全警示标识,保持灭火器、安全锤、车门紧急开启装置等安全设施完好;
(四)设置老、幼、病、残、孕和怀抱婴幼儿的乘客专用座位;
(五)按照规定设置运行线路图、收费标准、禁烟标志和投诉联系方式等标识;
(六)车载电子支付设备以及投币箱等收费设施的价格设置正确,使用功能正常;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地方法规 · 黄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