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有效

公共交通运营企业不得擅自变更运营线路、停靠站点、运营时间或者中断运营服务;因特殊原因需要临时或者暂时中断的,除发生突发事件或者为保障运营安全等采取紧急措施外,应当于实施之日的十日前,通过新闻媒体、张贴公告等形式向社会公告,并向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报告。

地方法规 · 黄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