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本市公共交通实行特许经营。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通过服务质量招投标的方式授予公共交通线路运营权;不适合招标或者无企业申请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符合条件的运营企业中择优确定。

运营企业不得转让、出租或者变相转让、出租公共交通线路运营权,不得擅自终止公共交通线路运营。

地方法规 · 黄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