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有效

运营企业取得线路运营权,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具有线路运营要求的运营车辆或者相应的车辆购置资金;

(三)具有线路运营要求的停车场地和配套设施;

(四)具有合理、可行的线路运营方案和安全管理制度;

(五)具有相应的管理人员和具有客运服务资格的驾驶员、安全员等;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地方法规 · 黄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