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石市公共交通条例/第二章 规划建设第十二条有效公共交通设施用地的地上、地下空间,在符合规划且不影响公共交通功能和规模的前提下,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施综合开发,收益应当用于公共交通设施建设和运营。地方法规 · 黄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1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