鹤壁市农村人居环境治理条例第十条有效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下列农村人居环境治理基础设施建设:(一)生活饮用水、供电、通信、排水、照明设施;(二)公共厕所和生活垃圾、建筑垃圾、生活污水、黑臭水体处理设施;(三)道路、桥涵、绿地、绿化设施;(四)秸秆、农用薄膜、农业投入品包装废弃物、畜禽粪污处理设施;(五)文化、体育、娱乐、防灾设施;(六)其他与农村人居环境治理有关的基础设施。地方法规 · 鹤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0月1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