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0
In force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下列农村人居环境治理基础设施建设:
(一)生活饮用水、供电、通信、排水、照明设施;
(二)公共厕所和生活垃圾、建筑垃圾、生活污水、黑臭水体处理设施;
(三)道路、桥涵、绿地、绿化设施;
(四)秸秆、农用薄膜、农业投入品包装废弃物、畜禽粪污处理设施;
(五)文化、体育、娱乐、防灾设施;
(六)其他与农村人居环境治理有关的基础设施。
Local Regulations · 鹤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