鹤壁市农村人居环境治理条例第九条有效村庄规划的编制应当与农村人居环境治理工作相结合,体现乡土特色、乡村风貌和历史文化,合理划定各类空间管控边界,保障农村人居环境基础设施建设,明确农村人居环境治理目标、具体内容、措施和要求。地方法规 · 鹤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0月1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