鹤壁市农村人居环境治理条例第十一条有效鼓励相邻乡镇、村庄联合建设农村人居环境治理基础设施,节约利用投资和土地资源,实现区域统筹、共建共享。农村人居环境治理基础设施的所有权人应当对基础设施进行自行管护或者委托第三方代为管护,保障基础设施正常运行。地方法规 · 鹤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0月1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