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气候资源保护和开发利用条例/第三章 气候资源保护第二十七条有效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对国家重点建设工程、重大区域性经济开发项目和大型太阳能、风能等气候资源开发利用项目以及国土空间规划,组织开展气候可行性论证。气候可行性论证的范围和程序,由省人民政府组织气象主管机构和发展改革、自然资源等部门制定。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0月1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