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气候资源保护和开发利用条例/第三章 气候资源保护第二十六条有效建设单位在开展工程项目建设时应当统筹考虑气候资源状况,以及可能对局地气候产生的干扰。有关部门和建设单位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避免或者减轻项目实施对气候资源的不利影响。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0月1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