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建筑废弃物管理条例/第二章 处置许可第十二条有效因抢险、救灾等进行紧急施工排放建筑废弃物的,应当在险情、灾情消除后二十四小时内书面报告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并补办建筑废弃物处置证。消纳场达到原设计容量或者因其他原因导致无法继续从事消纳活动时,消纳场经营单位应当在停止消纳三十日前书面报告发证部门,由发证部门办理注销手续并向社会公告。地方法规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9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