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建筑废弃物管理条例/第三章 排放与运输第十三条有效办理建筑废弃物处置证的工程,施工单位应当编制建筑废弃物处理方案,并在开工前报工程所在地的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备案。建筑废弃物处理方案内容有调整的,应当及时报告接受备案的部门。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对方案填报完整度、运输和处置单位合法性、方案处置可行性等内容进行查验。不符合备案要求的,应当告知施工单位并说明理由。非许可类装饰装修废弃物的排放,免予编制建筑废弃物处理方案。地方法规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9月1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