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门市居家社区养老服务条例/第二章 服务设施第十条有效居家社区养老服务用房应当满足通风和采光条件,符合养老设施建设标准、设计规范以及消防安全要求,设有独立出入口,不得设置在地下室、半地下室。二层以上的应当设置无障碍电梯或者无障碍坡道。居家社区养老服务用房的移交程序和总面积、首层面积要求等,由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另行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地方法规 · 江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0月1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