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鼓励社会力量通过新建、租赁或者改造闲置用房用于居家社区养老服务。

鼓励国家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以及集体经济组织将闲置用房用于开展居家社区养老服务项目。采取房屋出租方式的,租赁期限最长可以约定为二十年。租赁期限届满,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承租的权利。

地方法规 · 江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