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门市居家社区养老服务条例/第二章 服务设施第九条有效旧城区和已建成住宅区应当按照每百户(不足百户的按照百户计算)不低于十五平方米的标准,由县(市、区)人民政府通过新建、改建、购置、置换、租赁等方式配置居家社区养老服务用房。多个邻近已建成住宅区可以集中配置。农村地区由镇人民政府指导村民委员会根据实际条件配置居家社区养老服务用房。有条件的行政村、自然村可以单独配置,相邻行政村、自然村可以集中配置。地方法规 · 江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0月1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