茂名市新业态经营场所消防安全管理条例第十四条有效校外托管机构、校外培训机构的经营者除履行本条例第十条规定的责任外,还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责任:(一)托管机构的托管人数应当与场所的疏散能力相适应;(二)对员工进行上岗前消防安全培训,每季度对全体员工至少开展一次消防安全培训;(三)对学生入托或者开班前至少开展一次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四)每季度至少开展一次消防演练;(五)国家、省和本市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责任。地方法规 · 茂名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1月9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