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有效

民宿经营者除履行本条例第十条规定的责任外,还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责任:

(一)在客房内按照住宿人数配备手电筒、过滤式防毒面罩等器材及使用说明;

(二)按照有关国家标准的规定,在使用燃气的厨房安装可燃气体探测器;

(三)按照楼层、区域确定疏散引导员,负责在火灾发生时组织、引导在场人员安全疏散;

(四)国家、省和本市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责任。

地方法规 · 茂名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1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