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产后康养服务机构、医养结合服务机构的经营者除履行本条例第十条规定的责任外,还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责任:

(一)确定巡查的人员、内容、部位和频次,进行每日防火巡查,加强夜间巡查;

(二)每月至少开展一次防火检查,并做好检查记录;

(三)在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中明确火灾发生时保护产妇、婴幼儿、老人、患者等人员的责任人及相应措施,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消防演练;

(四)对员工进行上岗前消防安全培训,每半年至少开展一次消防安全培训和消防演练;

(五)国家、省和本市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责任。

地方法规 · 茂名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1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