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二章 车辆和驾驶人/第二节 非机动车第二十四条有效驾驶已经登记的非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应当按照规定悬挂号牌,并保持号牌清晰、完整;不得转借、挪用非机动车号牌;不得使用假冒、失效的非机动车号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变造、买卖非机动车号牌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非机动车号牌,不得使用其他非机动车的号牌。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7月31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