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4

In force

驾驶已经登记的非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应当按照规定悬挂号牌,并保持号牌清晰、完整;不得转借、挪用非机动车号牌;不得使用假冒、失效的非机动车号牌。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变造、买卖非机动车号牌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非机动车号牌,不得使用其他非机动车的号牌。

Local Regulations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3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