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有效

已经登记的非机动车所有权发生转移的,车辆所有人应当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转移登记。

非机动车号牌丢失的,车辆所有人应当持本人身份证明到原号牌发放机关补领。

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7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