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有效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受理登记申请,对符合条件的,应当当场办理登记手续,发放号牌;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向申请人说明不予登记的理由。

非机动车号牌式样由省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规定并监制。

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7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