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安市湿地保护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六条有效市、县(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新闻媒体应当开展湿地保护宣传教育活动,普及湿地知识,提高全社会湿地保护意识。市、县(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组织开展湿地保护科学研究,推广应用科研成果,提高湿地保护水平。地方法规 · 淮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8月8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