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安市湿地保护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五条有效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群众做好湿地保护相关工作,加强湿地保护宣传教育和科学知识普及工作,根据本区域内湿地保护需要配合有关部门开展湿地巡护工作。村(居)民委员会依法予以协助。地方法规 · 淮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8月8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