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有效

鼓励单位和个人依法通过捐赠、资助、志愿服务等形式参与湿地保护活动。

对在湿地保护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地方法规 · 淮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8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