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安市湿地保护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七条有效鼓励单位和个人依法通过捐赠、资助、志愿服务等形式参与湿地保护活动。对在湿地保护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地方法规 · 淮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8月8日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