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低空经济促进条例/第二章 产业发展第十条有效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编制低空经济发展规划,作为指导低空经济产业发展、审批或者核准相关重大建设项目、制定相关政策的依据。发展和改革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拟订低空经济发展规划草案,并做好规划实施情况的动态监测和评估工作。地方法规 · 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0月1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